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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辖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永泰五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迈晟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迈晟家具有限公司,嘉兴市永泰五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迈晟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永泰五金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芳。上诉人上海迈晟家具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3)嘉南凤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所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买方(上诉人)所在地,且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买方(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部分的第5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如对上述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持有异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仲裁”。此合同条款中虽有“仲裁”两字,但约定仲裁内容并不明确,故可认定双方约定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买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据此可认定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3)嘉南凤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刚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