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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XX等与马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1,马×2,马×3,马×4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7151号原告马×1,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马×2,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马×3,女,1966年4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徐鹏,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4,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1、马×2、马×3与被告马×4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1、马×2、马×3诉称:马×5(已去世)与朱×(已去世)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女马×6、二女马×7(未婚,1986年1月4日去世)、三女马×3、长子马×4、二子马×1、三子马×2。父母生前在顺义区×号宅院内建有北正房4间。父母去世后,被告马×4在房内居住。2013年5月15日左右,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父母遗留房屋拆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4将其拆除的位于顺义区×号宅院内的北正房4间按照原址给予回复原状(原房屋东西长16米、南北宽5米、山墙高4米、前后墙高3米、砖瓦结构)。本院认为: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的方式之一,其请求权基础是所有权。现三原告主张房屋为父母所建,三原告通过继承获得所有权,但被告马×4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现双方对于所有权尚有争议,三原告直接起诉恢复原状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1、马×2、马×3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玉龙人民陪审员  郭汝楫人民陪审员  牛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留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