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2号朱吒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吒,女,25岁。因本案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吒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朱吒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某号2梯楼梯间,以人民币300元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包。当天13时许,二人再次联系后,被告人朱吒再次去到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包,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从被告人朱吒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从李某某处缴获毒品2包。经鉴定,该2包毒品净重1.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吒犯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朱吒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手机短信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吒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白色三星牌GT-S7562i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代 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