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好与杨仁明、贺中琼、华蓥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好,杨仁明,贺中琼,华蓥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好,男,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邓喜,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仁明,男,生于1959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中琼,女,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王春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段自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好因与被上诉人杨仁明、贺中琼、华蓥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2)华蓥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杨好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正明代理审判员 张登贵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珺附相应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