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梁淑霞与洛阳国华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刘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霞,洛阳国华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刘岷,刘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梁淑霞。被执行人洛阳国华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岷,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岷。被执行人刘金川。梁淑霞诉洛阳国华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刘岷、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淑霞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国华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刘岷、刘金川银行存款2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青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