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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申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慧与王云及武清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武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申字第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现住山西省临汾市。一审第三人:武某某,现住山西省临汾市,系王某甲之母。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及一审第三人武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一)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1、父亲王某某的财产均是与现配偶再婚前的财产,故现配偶根本没有权利分割本案争议房产,但二审法官在调解时却说王某甲只能就争议房产的一半价值与王某乙、王某乙的另一个妹妹及父亲现配偶四人共同分割,导致王某甲签字同意调解,有电信通话记录和证人证言为据。2、一、二审均未对遗嘱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二审强行调解违反了王某甲的意愿。(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1、原审在王某乙还有一个同父异母妹妹的情况下不依法追加当事人,损害了他人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2、遗嘱不进行司法鉴定致使案件情况未查明。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王某乙提交意见称:王某甲自愿调解,对调解书内容完全知晓,不存在法官欺骗签字的问题,调解书内容合法,王某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武某某认为,涉案房子是我和王某某婚前财产,二审调解时我未签字,王某甲不懂法,调解书应撤销。本院审查查明:王某甲提交二审调解时与主审法官的通信清单,以此证据欲证明调解违反自愿,该证据上记载的内容可证明调解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双方确实频繁通过电话,但不能证实王某甲关于法官欺骗胁迫其同意调解等内容;王某乙提交其同父同母妹妹贾某某(原名为王涛)《声明》一份(附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内容为贾某某完全尊重父亲遗愿,明确表示放弃了房产继承权利,审查调解过程中对此进行了核实,贾某某表示该《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武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在询问过程中均认可贾某某在父母离婚后基本上与王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武某某等人没有来往的事实,亦认可王某甲2001年起诉王某某(追加抚养费纠纷)并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事实。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调解结案的继承纠纷,由王某乙自愿向王某甲支付5万元补偿款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事争议,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体处理基本适当。王某甲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法官强迫、欺骗调解的主张,调解书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甲的其他主张不是法定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志祥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程彦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