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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帆、杨峰与老河口市自来水一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杨峰,老河口市自来水一公司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杨帆原告杨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仁,系二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廖建国,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老河口市自来水一公司(自来水安装公司),地址:老河口市沿江路。原告杨帆、杨峰与被告老河口市自来水一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原告杨帆、杨峰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调处理完毕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帆、杨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