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永福与薛孝乾、余笑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福,薛孝乾,余笑乐,张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78号原告黄永福。委托代理人赵章明、方志威。被告薛孝乾。被告余笑乐。被告张存龙。原告黄永福与被告薛孝乾、余笑乐、张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永福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永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