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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仁与被告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仁,刘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张忠仁,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信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张忠仁与被告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晓��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仁的委托代理人李信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起,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大姜,截止到2011年11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大姜款人民币2万元正,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详见欠条)。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未付。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刘树林多次到原告张忠仁处购买大姜,至2011年11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大姜款人民币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张忠仁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刘树林2011年11月28号”。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当庭提交了欠条1张,并经当庭出示���被告刘树林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刘树林欠原告张忠仁大姜款2万元事实清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张为证,并已当庭出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大姜款2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刘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树林给���原告张忠仁欠款人民币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费300元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龙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