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能与被告张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09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小甫,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