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能与被告张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09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小甫,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