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