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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熊隆章,邓银香与刘家福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隆章,邓银香,刘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熊隆章,男。申请人邓银香,女。被申请人刘家福。申请人熊隆章、邓银香与被申请人刘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隆章、邓银香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刘家福在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苗木补偿款30万元。申请人熊隆章、邓银香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刘家福在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苗木补偿款30万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