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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洪建、安爱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洪建;安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军。委托代理人:丰理权。被告:王洪建。被告:安爱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建、安爱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洪建、安爱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华市天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