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富国与赵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国,赵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甘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李富国,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新胜,系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宏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李富国与被告赵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宏伟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富国诉称:2010年7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所经营的砖厂赊购红砖,后经原、被告清算,被告共欠原告红砖85000元,2013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然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000元,尚欠65000元未付,被告则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5000元。被告赵宏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起,被告赵宏伟向原告李富国赊购红砖,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红砖款85000元。2013年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富国砖款捌万五仟元正.(85000元)甘肃省工建公司:东双公路.2013年1月25日.二十八付清.赵宏伟”。后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下欠65000元未付。现被告赵宏伟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宏伟欠原告李富国的红砖款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宏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宏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富国砖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25元,由被告赵宏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秀云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宋发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尚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