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龙游众润油脂厂与卢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众润油脂厂,卢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99号原告:龙游众润油脂厂。负责人:徐向东。委托代理人:胡晓颖。被告:卢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众润油脂厂诉被告卢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众润油脂厂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龙游众润油脂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众润油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龙游众润油脂厂负担。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