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吴永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58号罪犯吴永成,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成华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7月、2011年12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永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成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2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永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永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