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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C诉被告何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C,男,汉族.被告Y,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C诉被告何Y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C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C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C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徐 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