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党银生诉被告赵杰,党苗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银生,党苗苗,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党银生,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洛滨镇南店村。被告党苗苗,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富平县。被告赵杰,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银生诉被告赵杰,党苗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银生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银生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