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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民初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熊文政与张德斌、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政,张德斌,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民初字第7531号原告熊文政,男,200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熊立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张德斌,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培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熊文政与被告张德斌、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文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