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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云南与林红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369号原告沈云南与被告林红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云南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红芬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红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沈云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红芬的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林红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云南货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3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