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余德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芳,余德良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刑初字第458号自诉人沈小芳,农民。被告人余德良,农民。自诉人沈小芳以被告人余德良犯重婚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沈小芳与被告人余德良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沈小芳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沈小芳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余德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沈小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砾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