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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智水与胡福华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福华,黄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智水。上诉人胡福华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9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福华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银川市兴庆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胡福华对其经常居住地在银川市兴庆区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理由��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