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宫在滨与邹建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在滨,邹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宫在滨被执行人邹建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建波银行存款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