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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庄海通出售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16号罪犯庄海通,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宜珙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海通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庄海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海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庄海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海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