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在接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旭栋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焦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