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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何玉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催字第61号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琴。委托代理人:班华。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台州市黄岩华度模具厂(普通合伙);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出票日期2012年12月3日;到期日期2013年5月30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号3130005124229787)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於玲铃代理审判员  庞婷璇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佳依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台黄催字第61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台州市黄岩华度模具厂(普通合伙);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出票日期2012年12月3日;到期日期2013年5月30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号3130005124229787)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台黄催字第6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昆明鼎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