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骆冠威与蒋双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冠威,蒋双成,邝孔清,罗晓强,曾昭珍,李艳利,唐卫国,刘丽华,邓训杰,郭志千,曹文菊,周秀芳,刘响月,文德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骆冠威,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雷志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双成,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邝孔清,女,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彪,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邝孔清之女婿。被告罗晓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曾昭珍,男,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庆峰,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系曾昭珍之孙。被告李艳利,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唐卫国,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刘丽华,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邓训杰,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郭志千,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曹文菊,女,194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周秀芳,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刘响月,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文德中,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冠威与被告蒋双成、邝孔清、罗晓强、曾昭珍、李艳利、唐卫国、刘丽华、邓训杰、郭志千、曹文菊、周秀芳、刘响月、文德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冠威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冠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骆冠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