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3年1月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月14日被撤销行政处罚转为监视居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旭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持枪许可证非法持有一支鸟铳在家,偶尔用于打鸟。2012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将非法持有的鸟铳借给李某林(已行政处罚)用于打鸟。2013年1月2日下午4点多钟,李某林将鸟铳给李某伟(已行政处罚)打鸟时,李某伟将李某生家的一只鸡打死。同年1月4日,李某生的儿子李某四向新化县公安局曹家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收缴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孙某某、毛某某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林、李某伟、李某峰、李某生、李某四、罗某中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鸟铳照片,鉴定文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武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