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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万恩洪申请执行李祖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珍,万恩洪,李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恩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祖成,男,汉族。关于张永珍、万恩洪与李祖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祖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永珍、万恩洪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祖成之子李晓刚在南溪区农商行8815….4100帐户上的存款290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雄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