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康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90元,减半收取,由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