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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雪刚与汪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刚,汪尧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邵雪刚。被告:汪尧法。本院审理原告邵雪刚诉被告汪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原告邵雪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邵雪刚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