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胡琼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胡琼,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刘胡琼,女,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林,男,生于1971年5月18日,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胡琼诉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胡琼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胡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胡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已由原告刘胡琼预交103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刘胡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