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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胡琼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胡琼,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刘胡琼,女,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林,男,生于1971年5月18日,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胡琼诉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胡琼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胡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胡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已由原告刘胡琼预交103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刘胡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