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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佳欢与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欢,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陈佳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学满、蔡伟东。被告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剑锋。被告李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欢诉被告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收到工程款65000元,放弃余款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佳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原告陈佳欢负担。审 判 长  张锦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