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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中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中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月华。被告高中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中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中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