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谭敦达与谭亲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敦达,谭亲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谭敦达,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养国,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朋友。被告谭亲忠,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原告谭敦达与被告谭亲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敦达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敦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敦达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敦达负担。审 判 长 唐少勇人民陪审员 张才友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