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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傅某与刘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78号申请人傅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刘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傅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26万元整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2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