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温╳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五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鹿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X发,男,1989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服刑罪犯,家住江西省××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9年X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X月22日投入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2011年10月25日调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1日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9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7日被关禁闭审查,现羁押于桂中监狱禁闭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鹿地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X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增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X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温X发在桂中监狱十监区劳动车间,从罪犯蒋X秋的劳动机位上拿走劳动工具螺丝刀,窜到第十一排和第十二排31号车缝机处,用螺丝刀朝正蹲在地上维修地槽线路的罪犯叶X鹏捅致轻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卷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X发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温X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温X发提出其只用螺丝刀朝罪犯叶X鹏背后捅了一下及叶犯站起身时撞对螺丝刀一下共二下,叶犯手臂的伤不是其造成,是被车缝机机台划伤的等,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认定其用螺丝刀朝叶犯背后连捅两下和捅第三下时叶犯用手隔挡,致使叶犯手臂受伤等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温X发认为罪犯叶X鹏在同犯面前讲话时取笑自己,而怀恨在心,便在桂中监狱十监区劳动车间从罪犯蒋X秋的劳动机位上拿走劳动工具螺丝刀,窜到第十一排和第十二排31号车缝机处,用螺丝刀朝正蹲在地上维修地槽线路的罪犯叶X鹏背后连捅两下,叶X鹏站起来后,温X发又捅了一下,叶犯用手隔挡,致使其手臂受伤,后温X发继续追赶叶X鹏,被值班警察制止。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被害罪犯叶X鹏被温X发捅致背部和手臂受伤的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温X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狱内案件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片,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及狱内案件结案表,警察黄海堂书写处置温X发伤害叶X鹏的经过及罪犯叶X鹏、周X毅、蒋X秋、黄X亮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温X发归案供述及法医对被害罪犯叶X鹏的伤情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发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因怀疑同犯取笑自己而使用劳动工具螺丝刀将同犯捅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X发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温X发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X发提出关于其只用螺丝刀朝罪犯叶X鹏背后捅了一下及叶犯站起身时撞对螺丝刀一下共二下,叶犯手臂的伤不是其造成,是被车缝机机台划伤的,检察机关指控认定其用螺丝刀朝叶犯背后连捅两下和捅第三下时叶犯用手隔挡,致使叶犯手臂受伤不是事实等辩解意见,经查,被害罪犯叶X鹏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温X发用劳动工具螺丝刀朝其身上捅了三下,其中背部被捅二下,用手隔挡时手臂被捅一下,叶犯的陈述证明与法医对叶犯身上检验三处受伤的部位相吻合,据此,被告人温X发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温X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X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六年十个月零二十二天并罚,总和刑期七年九个月零二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