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曾用名:孙正进),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3)第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嫣红和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新村51号,采用溜门等手段进入二楼西侧习某的租房内,趁被害人习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2、2013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结伙胡孝昌(另行处理)经事先通谋后,至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社区陆家场49号姜某家中,采用插片舔门锁的手段进入,趁被害人姜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3、2013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结伙胡孝昌经事先通谋后,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张家门4号张某丙家中,采用撬门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张某丙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4、201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结伙胡孝昌经事先通谋后,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庆丰社区中草鞋桥9号杨某家中,采用攀爬围墙、撬门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5、2013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结伙胡孝昌经事先通谋后,至海盐县武原街道大刘村陆家场西10组24号陆某甲家中,采用撬门、撬锁、翻箱倒柜等手段入室欲实施盗窃,后因被被害人陆某甲发现而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但遗留了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6、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百家桥3号穆某乙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穆某乙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7、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张家堆8号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蒋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8、2013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庆丰社区金黄门7号金某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金某母亲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40余元。9、2013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社区黄家跳桥20号马某家,采用爬竹竿、钻窗等手段进入,趁马某岳父黄文玉等人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450余元。10、2013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社区黄家跳桥15号丁某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丁某及其岳父黄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oppo牌a100手机1部,计价值人民币380余元。11、2013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汤家场32号万某乙家,采用插片、开门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万某乙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12、2013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大王桥21号宋某家,采用溜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宋某熟睡之际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13、2013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大王桥19号吴某家,采用开门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吴某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后未窃得财物。14、2013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社区姜家埭106号徐某家,采用翻围墙、插片、撬门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徐某熟睡之际实施盗窃,后未窃得财物。15、2013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杨柳山社区大王桥东47号,采用开门等手段进入朱某租房中,趁被害人朱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16、201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北团168号董某乙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董某乙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17、201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大王桥27号万某甲家,采用插片、开门等手段进入,趁万某甲丈夫金建根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左右。18、201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北团289号戈某乙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被害人戈某乙夫妇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19、2013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百家桥16号穆某甲家,采用插片等手段进入,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窃得硬壳长嘴利群牌香烟5包及软壳中华牌香烟等物,计价值人民币100余元。20、2013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某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张家堆34号张某乙家,采用插片入户后撬抽屉等手段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在该院西侧车棚内,窃得租住在张某乙家中的被害人冉某乙停放的非凡牌tdr948z五羊公主款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8元。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曾因二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8月17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4月21日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习某、姜某、张某丙、杨某、陆某乙、穆某乙、蒋某、金某、马某、丁某、黄某、万某乙、宋某、吴某、徐某、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曹某、余某、何某、张某甲、董某乙、万某甲、戈某乙、穆某甲、张某乙、冉某乙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记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接受物品和证据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追赃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宁市人民法院(2005)海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和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20次单独或结伙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39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能自我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轶军人民陪审员 徐建章人民陪审员 王频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