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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单航敏与张新华、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华,单航敏,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航敏。原审被告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上诉人张新华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新华上诉称,本案虽有约定管辖,但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