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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丙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陈××。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2006年4月开始,双方一直在椒江定居生活。由于被告性格脾气古怪,且经常打骂孩子,与原告沟通少。被告自儿子生育以来,没有家庭生活观念,放弃工作机会,每天赋闲在家,对家人也淡漠、粗暴,没有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3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而撤诉。现已满六个月,双方没有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分割共同财产坐落在台州市××小区××单××室房屋××及车牌号为浙j×××××别某某车一辆;分摊共同债务中国建设银行房产抵押贷款379115.75元。被告蒋某答辩称: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都是为了离婚目的而编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被告没有分居,夫妻感情是好的,没有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和被告蒋某在共同经商和同居生活二、三年后,于××××年××月××日在温岭市石桥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丙,于2007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丁。原告曾于2013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而申请撤诉,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共同经商和同居生活二、三年后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摊等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金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