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孙爱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玲,马贵庆,马节庆,李绍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孙爱玲。被执行人马贵庆。被执行人马节庆。被执行人李绍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爱玲与被执行人马贵庆、马节庆、李绍志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李沧区人民法院(1997)李刑初字第39号附带民事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