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即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孙爱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玲,马贵庆,马节庆,李绍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孙爱玲。被执行人马贵庆。被执行人马节庆。被执行人李绍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爱玲与被执行人马贵庆、马节庆、李绍志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李沧区人民法院(1997)李刑初字第39号附带民事民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