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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力,连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616号原告李自力,男,1982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连士海,男,199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力诉被告连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士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力撤回对被告连士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李自力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