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力,连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616号原告李自力,男,1982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连士海,男,199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力诉被告连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士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力撤回对被告连士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李自力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