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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5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946号原告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