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5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946号原告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