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53、1264-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少鸿与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53、1264-1266号1253号原告罗少鸿,男,汉族。1264号原告余奕汉,男,汉族。1265号原告吴大勇,男,汉族。1266号原告吴军,男,汉族。被告深圳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区501栋厂房第四层421房。法定代表人施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利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四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四案按原告罗少鸿、余奕汉、吴大勇、吴军撤诉处理。本四案案件受理费40元,收取20元,由原告罗少鸿、余奕汉、吴大勇、吴军各负担5元。审判长 赖国庆审判员 陈小超陪审员 丁晓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