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认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青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青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认字第7号申请人吴青。申请人吴青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金士顿上泰晤士河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解除JohnMichaelCross与申请人吴青婚姻关系的KT12D00412判决,该判决载明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金士顿上泰晤士河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了解除JohnMichaelCross与申请人吴青婚姻关系的KT12D00412判决,该离婚判决载明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7日。申请人吴青对该离婚判决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青之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金士顿上泰晤士河法院做出的解除JohnMichaelCross与申请人吴青婚姻关系的KT12D00412判决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吴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綦晓声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代理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