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厚恒城轻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宋爱华、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厚恒城轻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爱华,张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厚恒城轻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爱华。被执行人张朝辉。香河县厚恒城轻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宋爱华、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宋爱华、张朝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爱华、张朝辉名下的银行存款22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