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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镇信用社与余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余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负责人:潘XX,主任。委托代理人:黄X,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副主任。被告:余XX,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深镇镇XXX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1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诉被告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共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