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肖闯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闯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62号罪犯肖闯卫,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闯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安刑减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闯卫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13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闯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服从管教,踏实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并完成作业,取得了良好学习成绩;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监狱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闯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种劳动改造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肖闯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罪犯目前余刑不足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闯卫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