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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甲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杨执字第00184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扶风县。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 本院在执行卢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探视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应承担的义务为配合卢某某对其婚生女王某乙进行探视,并每月带王某乙共同生活两天;承担执行费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已对其婚生女王某乙进行探视,并共同生活两天,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确定的2013年10月卢某某的探视权已实现。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的卢某某2013年10月带其婚生女王某乙共同生活两天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