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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祥义与李桐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祥义;李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嘉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李祥义。 委托代理人胡桐珍,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桐生。 委托代理人雷水华,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李祥义与被告李桐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祥义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祥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祥义负担。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